(2017)津0104民初10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孙书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孙书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0302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47、349号。负责人:陶志刚,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丽,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书新,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静海县,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诉被告孙书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酒 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时振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