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8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段济贤、何文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济贤,何文峰,何水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8执487号申请执行人段济贤,男,194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所地鄱阳县。被执行人何文峰,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所地鄱阳县。被执行人何水平,女,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所地鄱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1128民初1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何文峰、何水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12日前履行调解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文峰、何水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何文峰、何水平所有的坐落在鄱阳镇XXX号房屋、B4幢27号车库,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忠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欧阳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