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03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邱学生与广东创鸿集团有限公司、揭阳市镛汇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蓝城区磐东街道阳美经济联合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学生,广东创鸿集团有限公司,揭阳市镛汇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蓝城区磐东街道阳美经济联合社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03民初1086号原告:邱学生,男,汉族,1978年7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萧伟林,广东智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创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揭阳市榕城新兴东路飞燕四巷金凤园D栋。法定代表人:黄鸿明。被告:揭阳市镛汇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马牙路以东临江北路以南金润帝豪湾A149号铺。法定代表人:黄敏。第三人:揭阳市蓝城区磐东街道阳美经济联合社,住所: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磐东街道阳美社区。原告邱学生与被告广东创鸿集团有限公司、揭阳市镛汇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揭阳市蓝城区磐东街道阳美经济联合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邱学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邱学生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杨锦潮审 判 员 黄望生人民陪审员 杨志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