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5执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毕德申、程云霞等与张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德申,程云霞,文婷,毕某,张朝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5执1533号申请执行人:毕德申,男,1955年3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程云霞,女,1956年9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文婷,女,198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毕某。被执行人:张朝有,男,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毕德申、程云霞、文婷、毕某与被执行人张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0185民初46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朝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朝有所有的位于登封市少室路中段东侧的房产(权证号:登××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帅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