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3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石水亮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水亮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23刑初289号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水亮,男,1984年3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尉氏县。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8月6日被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7年4月23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转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同年6月6日被尉氏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7月3日被尉氏县公安局逮捕。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尉检未检刑诉(201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水亮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高丙申出庭支持公诉,石水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石水亮无证驾驶豫A×××××号轿车沿尉氏县门刘线由东向西至尉氏县岗李乡寺下沈村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步行过道路的被害人杨某1相撞,造成杨某1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石水亮驾车逃逸。经认定,石水亮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4月22日,被告人石水亮到尉氏公安局投案。另查明,被告人石水亮与被害人杨某1的近亲属杨某2、吕某于2017年5月5日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但是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杨某2、吕某反悔,同年7月31日,双方又达成补充赔偿协议,石水亮出具了欠条,杨某2、吕某又出具了收到条和谅解书,对石水亮真心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水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供认不讳,并有证人路某、王某、杨某2的证言,尉氏县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尉氏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询问笔录,尉氏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水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石水亮有前科,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水亮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玉霞审 判 员 张 宇人民陪审员 田趁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沛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