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执补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金福荣与李福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福荣,李福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补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金福荣,男,1949年3月6日生,住龙井市。被执行人李福俊,男,1954年10月26日生,住龙井市。申请执行人金福荣与被执行人李福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井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龙民一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福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金福荣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690元。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福俊下无存款、无工商注册、无车辆、无房屋。另外,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李福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龙民一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 光执行员 金成一执行员 吴云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邵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