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3执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光辉、费国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光辉,费国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673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云溪东路二段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X20835451T。被执行人:刘光辉,男,生于1963年12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费国秀,女,生于1967年3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执行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光辉、费国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光辉有北京牌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光辉所有的北京牌轿车一辆。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宗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克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