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执2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瑞华与王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瑞华,王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2146号申请执行人:王瑞华,女,1952年8月4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王沛,男,198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606民初2731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瑞华与被执行人王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登记在王沛名下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七里河路21号(工行科研所)4幢1单元1层112室的不动产所有权变更登记至王瑞华名下。二、王瑞华可持本裁定到产权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靳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瑞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