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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8财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陈防汉与张帅财产保全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防汉,张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8财保127号申请人陈防汉,男,1953年3月28日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张帅,男,1992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民。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间存在纠纷,申请人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本院预领取的赔偿款中的8000元予以诉前财产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关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张帅在本院预领取的赔偿款中的8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