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8财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陈防汉与张帅财产保全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防汉,张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8财保127号申请人陈防汉,男,1953年3月28日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张帅,男,1992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民。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间存在纠纷,申请人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本院预领取的赔偿款中的8000元予以诉前财产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关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张帅在本院预领取的赔偿款中的8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