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执2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王金铭与湘潭市鸿鑫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铭,湘潭市鸿鑫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2292号申请执行人王金铭,男。被执行人湘潭市鸿鑫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殷建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5月17日审结,该案(2017)湘0103民初13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41437元,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534元(以14143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暂从2017年6月26日起计算至2017年8月27日止),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案件执行费2155元,以上合计14552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湘潭市鸿鑫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4552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荆 钊审 判 员 周洪波审 判 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 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