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9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吴序农与林淑华、胡锦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序农,林淑华,胡锦泉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9640号原告:吴序农,男,194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阳,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淑华,女,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宁,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锦泉,男,199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毅,男,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系胡锦泉的亲戚。原告吴序农与被告林淑华、胡锦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吴序农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序农提出撤诉是合法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序农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吴序农负担。审 判 员 陈永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娟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