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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5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关绮霞、罗嫣婷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关绮霞,罗嫣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民终58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关绮霞,女,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嫣婷,女,199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上诉人关绮霞因与被上诉人罗嫣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10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本院合法传唤,上诉人关绮霞与被上诉人罗嫣婷均未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罗嫣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关绮霞返还演唱会门票款1432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3日至7月间,罗嫣婷多次通过微信软件与用户“Baby-思美妹”进行沟通,表示愿作代理向其购买演唱会门票,罗嫣婷通过微信软件分别向“Baby-思美妹”购买周杰伦、BIGBANG、林海峰、黄子华等人的演唱会门票。2016年5月至7月期间,罗嫣婷通过支付宝向用户“绮霞(关绮霞)”转账多笔款项。其中:2016年5月19日转账3480元;6月1日转账1700元;6月12日转账1480元;6月17日转账2960元;6月18日转账2960元;7月1日转账1740元。关绮霞在收到上述款项后,未将相关门票交付罗嫣婷。2016年7月间,罗嫣婷多次通过微信软件与用户“Baby-思美妹”进行沟通,要求其退款,用户“Baby-思美妹”答复:“这周有人陆续安排,就系支付宝”、“演出后15个工作日退款”。经罗嫣婷多次催促,关绮霞既未交付门票又未退款。庭审中,罗嫣婷表示:2016年5月19日转账的3480元是用于购买6张周杰伦演唱会的门票款;6月1日转账的1700元是用于支付林海峰及黄子华两场演唱会的门票款;6月12日转账的1480元及6月17日、18日分别转账的2960元均是BIGBANG的门票款;7月1日转账的1740元是购买3张周杰伦演唱会的门票款。关绮霞表示:对罗嫣婷、关绮霞的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无异议,罗嫣婷通过支付宝转账的上述款项均已收到。一审法院认为,罗嫣婷因关绮霞未交付其购买的演唱会门票而提起诉讼,属买卖合同纠纷。罗嫣婷、关绮霞之间微信聊天纪录的内容可显示双方之间存在买卖演唱会门票的意思表示,虽然罗嫣婷向关绮霞支付款项时未注明具体用途,但从付款时间与金额等来看,与双方微信聊天纪录相吻合,且罗嫣婷对每笔付款均能作详细说明,关绮霞亦确认收到罗嫣婷的付款。据此,可认定罗嫣婷向关绮霞支付的款项系用于购买演唱会门票。罗嫣婷基于关绮霞未能按约定交付门票而诉请退还票款,实际上是要求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现罗嫣婷向关绮霞购买的演唱会门票已演出结束,关绮霞虽主张双方之间的交易已履行,但并未提交其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关绮霞应返还罗嫣婷演唱会门票款14320元。罗嫣婷诉请返还门票款,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关绮霞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罗嫣婷退还门票款14320元。如果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元,由关绮霞负担。关绮霞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罗嫣婷的诉讼请求,并由罗嫣婷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如下:罗嫣婷从2016年5月起陆续在关绮霞处订购演唱会门票,每次都是即时结清。罗嫣婷在一审中诉称其支付14320元而没有收到相应门票的情况无证据支持,与事实不符,也不符合双方的交易习惯。被上诉人罗嫣婷未发表答辩意见。本案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经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罗嫣婷已经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证明其向关绮霞支付款项购买演唱会门票,关绮霞亦确认收到罗嫣婷的付款。关绮霞主张双方之间的交易已履行,但并未提交其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关绮霞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8元,由上诉人关绮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肖启明审判员  黄延丽审判员  李秀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武亚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