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民初4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云强与徐建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强,徐建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4383号原告:王云强,男,1954年2月1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徐建堂,男,195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原告王云强与被告徐建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云强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云强负担。审判员 赵泽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