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行申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确山县新安店镇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林业)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豫行申972号确山县新安店镇人民政府:你因与确山县新安店镇阚庄村潘庄村民组、确山县新安店镇阚庄村郭庄村民组、确山县新安店镇阚庄村周李庄村民组、确山县新安店镇阚庄村盛杨庄村民组、确山县人民政府林地行政裁决争议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驻行终字第20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2013年12月2日,确山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新安店镇政府与新安店镇阚庄村潘庄等四个村民组林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该处理决定认定“1989年-1992年,原顺山店乡组织全乡群众利用县政府拨付的专项资金(5万元)在老君山山体部分进行了大面积造林,树种以松树为主。”确山县人民政府在认定上述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处理决定将“二、争议林地盘山路(1-10号拐点连线)以北,分水以南,黑风口以东,阴石沟以西区域……”的所有权、使用权确权给涉案四个村民组共有,将“四、争议林地内盘山路(1-10号拐点连线)以北……”的松树所有权、使用权确权给新安店镇集体所有。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谁造林、谁管护、林木权属归谁所有”的原则,确山县人民政府在将部分争议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确权给涉案四个村民组共有的情况下,却将确权给涉案四个村民组共有林地上的松树所有权、使用权确权给新安店镇集体所有的依据不足,二审法院以确山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判决予以撤销并无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