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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执恢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姚阿根;郭新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0521执恢658号申请执行人姚阿根被执行人郭新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阿根与被执行人郭新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新昌已实际支付完毕,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