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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2民初2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高俊祥与谭洪彬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俊祥,谭洪彬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2311号原告高俊祥,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38XX****XX。委托代理人刘志超,兴隆县通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洪彬,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37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俊祥与被告谭洪彬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俊祥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俊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高俊祥负担。审判员  马宝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