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9执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明与被执行人杨智勇、聂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杨智勇,聂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9执512号申请执行人:李明,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杨智勇,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执行人:聂棠,女,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本院在执行李明与杨智勇、聂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亨审判员 彭跃英审判员 何俊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九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