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02执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鹏、蔡安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鹏,蔡安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02执1172号申请执行人张鹏,住吉安市吉州区.被执行人蔡安仁,住吉安市吉州区.张鹏申请执行蔡安仁民间借贷一案,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5日作出的(2016)赣0802民初11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被执行人到期仍未履行,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晓春审判员 陈治民审判员 帅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