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2执1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眉山市东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良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眉山市东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良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1455号申请执行人眉山市东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红星路89号。法定代表人:宁汉明,单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吴超,男,汉族,1979年7月28日出生,系该单位员工,被执行人徐良英,女,汉族,1967年9月25日,住东坡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28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执行眉山市东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徐良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徐良英向眉山市东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给付借款利息108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2017年8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说明:本案已执行完毕。此外,被执行人主动交纳了本案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286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杨大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游雨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