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221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张艳霞、王小青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艳霞,王小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221民特3号申请人:张艳霞,女,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额敏县。申请人:王小青,女,197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额敏县。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张艳霞与王小青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7月26日经额敏县司法局诉前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申请人王小青欠申请人张艳霞借款90000元,由申请人王小青于2017年8月起每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直至2018年4月30日前全部付清。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艳霞与王小青于2017年7月26日经额敏县司法局诉前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储新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达 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