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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2执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占蔚、王彩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占蔚,王彩英,吴积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653号申请执行人:占蔚,男,1988年2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王彩英,女,汉族,1965年2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吴积卿,男,汉族,1957年5月出生,江西省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申请执行人占蔚与被执行人王彩英、吴积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月23日作出(2012)信民一初字第974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王彩英、吴积卿同意归还申请执行人占蔚借款5万元及利息等。因被执行人王彩英、吴积卿未履行上述义务,2017年3月29日,申请执行人占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