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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1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刘长青、何莉莉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青,何莉莉

案由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21刑初409号公诉机关长汀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长青,男,1979年4月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于2016年5月11日被长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次日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长汀县看守所。被告人何莉莉,女,1975年1月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回族,小学文化,经商,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户籍所在地:佳木斯市向阳区)。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于2016年5月11日被长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次日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龙岩市看守所。被告人刘长青、何莉莉被控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一案,长汀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2月15日以汀检公刑诉[2016]37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翁玉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长青、何莉莉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本院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二次决定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初,被告人刘长青、何莉莉意图通过倒卖麻黄素从中赚取差价,于是通过QQ联系上了贩卖麻黄素的张某(刑拘在逃),双方约定在福建省长汀县交易麻黄素。2016年5月10日,被告人刘长青、何莉莉坐火车到达长汀南站,张某及另一名男子(身份待查)到车站将二人接上一辆白色轿车。双方在车上商定以5000元/公斤的价格交易5公斤麻黄素,并由被告人刘长青、何莉莉将麻黄素装在冰箱里通过物流托运回河北。被告人刘长青、何莉莉将现金人民币25000元支付给了张某并一同乘车到百佳电器购买了一台小冰箱。在乘车去取麻黄素的路途中,张某让被告人何莉莉、刘长青先后下车在路边等候,待装好麻黄素后再将二人陆续载上车前往长汀恒信工业园安能物流处,将装载好麻黄素的小冰箱委托物流公司托运回河北张家口市。托运期间,安能物流公司业务员在对货物进行检查时,发现托运物品异常而报警。2016年5月11日早上,民警在安能物流投递处抓获被告人刘长青、何莉莉,并在现场查扣到藏匿于冰箱内的4包疑似麻黄素晶体。经称重,该4包疑似麻黄素晶体净重5.125千克。经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四份检材均检出麻黄素成分。到案后,被告人刘长青、何莉莉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为支持指控,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并出示或宣读了以下证据:1、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银行卡交易记录明细清单、扣押清单、指认照片、称重过程、称重照片、安能物流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程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长青、何莉莉的供述和辩解;4、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长汀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长青、何莉莉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规定,为谋取非法利益,非法买卖制毒物品麻黄素共计5.125千克,应当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长青、何莉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性质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初,被告人刘长青、何莉莉意图通过倒卖麻黄素从中赚取差价,于是刘长青通过QQ联系上了贩卖麻黄素的张某(另案处理),双方约定在福建省长汀县交易麻黄素。2016年5月10日,被告人刘长青、何莉莉从河北霸州乘坐火车到达长汀南站,张某及另一名男子(身份待查)到车站将二人接上一辆白色轿车。双方在车上商定以5000元/公斤的价格交易5公斤麻黄素,并将麻黄素装在冰箱里通过物流托运回河北。被告人刘长青、何莉莉将现金人民币25000元支付给了张某并一同乘车到长汀县城百佳电器店购买了一台小冰箱。在乘车去取麻黄素的路途中,张某让被告人何莉莉、刘长青先后下车在路边等候,待装好麻黄素后再将二人陆续载上车前往长汀恒信工业园安能物流处,将装载好麻黄素的小冰箱委托物流公司托运回河北张家口市。托运期间,安能物流公司业务员在对货物进行检查时,发现托运物品异常而报警。2016年5月11日早上,民警在安能物流投递处抓获被告人刘长青、何莉莉,并在现场查扣到藏匿于冰箱内的4包疑似麻黄素晶体。经称重,该4包疑似麻黄素晶体净重5.125千克。经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四份检材均检出麻黄素成分。到案后,被告人刘长青、何莉莉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的证据:1、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抓获经过》,证明:案件的来源、立案侦破过程,以及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2.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证明:被告人刘长青、何莉莉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二人均无违法犯罪经历。3、卡号为62×××10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户名为刘长青)及交易记录明细清单证明:2016年5月10日,该卡在长汀境内分两次取现金10000元。4、长汀县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明:2016年5月11日,民警在安能物流公司从一台松下冰箱内查获疑似麻黄素晶体4包,并扣押了该台冰箱和安能物流单一份以及刘长青使用的小米手机一部(手机卡号为150××××7839)、奥乐手机一部(手机卡号为17×××55)和何莉莉使用的小米手机一部(手机卡号155××××7741)。5、长汀县公安局制作的《称重过程》、《称重照片》及指认照片,证明:2016年5月11日,在刘长青的指认下,民警对查扣的4包疑似麻黄素晶体进行称重,经称重总净重为5.125公斤。6、长汀县公安局从何莉莉手机上提取的QQ信息,证明:刘长青、何莉莉用于联系买卖麻黄素所使用的QQ号个人资料,出售麻黄素给刘长青、何莉莉的“随便”的QQ号个人资料。7、长汀县公安局提取的百佳电器商场的监控视频、信誉单,证明:刘长青、何莉莉于2016年5月10日在百佳电器以79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松下冰箱。8、长汀县公安局提取的何莉莉住宿结账单、刘长青入住怡家宾馆时所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刘长青、何莉莉于2016年5月10日23时50分入住长汀县怡家宾馆(腾飞店),于次日9时18分离店。9、长汀县公安局提取的《安能物流单》1张,证明:刘长青寄送装有麻黄素的冰箱时所填的物流单。委托人:王号,联系方式:17×××55。收货人:刘生,联系方式:150××××7839、155××××7741,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吕祖庙街7号院。10、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吕祖庙街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经该居委会调查了解,未发现刘长青、何莉莉两人在该辖区内的居住信息。11、长汀县公安局提取的《房屋租赁合同书》1份,证明:刘长青向程某租赁位于河北省张家口市的情况。12、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2016年5月11日,刘长青、何莉莉的尿液检测结果为冰毒阴性。13、长汀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证明:A、2016年5月24日、6月3日,刘长青、何莉莉分别辨认出张某就是出售麻黄素给其二人的网名为“随便”的犯罪嫌疑人。B、2016年6月21日,任晓剑辨认出刘长青、何莉莉就是当晚去安能物流托运冰箱的男女。C、2016年5月16日,程某辨认出刘长青、何莉莉就是向其租房的房客。14、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岩公鉴[2016]297号)、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送检的四份检材均检出麻黄素成分。鉴定时间:2016年5月19日。以上鉴定意见已于2016年6月7日告知被告人刘长青、何莉莉。15、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10日,两男一女到店里购买了一台松下牌小冰箱,花费700余元,女的付款的,其中一男一女的口音不像本地人。16、证人程某的证言,证明:刘长青、何莉莉夫妇从2014年7月5日起至案发时向其承租了位于张家口宣化区观桥东街1号院1号楼3单元402室房屋,每月500元的房租由何莉莉转账给其的事实。17、被告人刘长青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从网上得知买卖麻黄素可以赚钱的信息后,萌生倒卖麻黄素赚钱的方法,遂将此想法告诉其妻子即被告人何莉莉。为了联系买卖麻黄素的事情,其通过何莉莉的手机申请了一个QQ号,网名叫“春天”,之后联系到了网名叫“随便”的长汀卖麻黄素的男子张某。于是双方通过网上约定买多则按照每公斤5000元价格进行交易。2016年5月10日,两被告人从河北坐火车到达长汀,在长汀火车南站两被告人被张某接到一辆白色小车上。车上还有一名男子驾驶小车,双方在车上就麻黄素价格及购买数量进行了商量,最后,两被告人以每公斤5000元的价格从张某处购买了五公斤,并决定将麻黄素藏于冰箱中,通过邮寄冰箱形式寄回河北。因所带现金不够,一行人驾车到达ATM处分两次取现10000元。回车上将原身上所带的现金共计25000元支付给张某。之后,双方来到卖家电的电器店购买了小冰箱一台。回到车上又走了一段路后,张某让何莉莉先下车在路边等,再走了一会儿,张某又让其在下车在路边等,过了一二十分钟后,张某又陆续回来接其与何莉莉回车上。在车上,张某帮忙联系了“安能”物流。到了“安能”物流公司后,其同物流公司工作人员说起托运的是冰箱,并在快递当上填写了收件人:刘生,收件联系电话:150××××7839(刘长青号码)、155××××7741(何莉莉号码),收件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宣化区吕祖庙街7号院,之后支付了100多元的快递费。随后,两被告人同张某一起去吃饭、唱歌。当晚,两被告人找了一家宾馆入住,并打算第二天坐车回河北。同年5月11日,两被告人接到“安能”公司打来的电话,说昨天寄的东西发不到河北,让其回去取货。到达“安能”物流公司后,就被公安人员抓获的事实。18、被告人何莉莉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因其与被告人刘长青夫妇经营的玛瑙生意不好做,刘长青在网上看到买卖麻黄素可以赚钱的信息,于是被告人刘长青用其手机申请了网名为“春天”的QQ号,并其通过QQ的形式联系了一个卖麻黄素的网名叫“随便”的张某,之后,刘长青同其商量一起做贩卖麻黄素的生意挣些钱,其便答应了。因为不认识张某,担心上当受骗,两被告人决定亲自到长汀当面来买麻黄素。2016年5月10日傍晚,其同刘长青两人从河北坐火车到达长汀火车南站,在火车站坐上了张某他们开来的白色小车。当时来接他们的除了张某外,还有一个不知道名字的男子驾驶员。双方在车上商量买卖麻黄素的事情,并最终定下来每公斤5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五公斤。刘长青提议去买一台冰箱,将麻黄素装入冰箱中托运回去河北。因两被告人身上现金不够,于是随车到达一自动柜员机从刘长青农行卡上取了10000元,回到车上将现金25000元交给张某。之后四人一起开车去卖家电的店里购买了松下牌冰箱。在半途,张某将让其下车并在路边等候,其丈夫刘长青与张某他们去装麻黄素。过了二十多分钟后,张某载其丈夫回来接她。张某帮忙联系了物流发货,随后一行人开车来到物流公司,并称邮寄一个冰箱,刘长青填写了快递单。快递费是132元。随后,张某带其夫妇二人去吃饭、ktv唱歌,之后,两被告人找宾馆入住。第二天早上八点多,“安然“物流公司工作人员打电话来称寄的东西发不到河北,让其回去取货,其与刘长青到达安能物流公司后就被公安民警抓获。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两被告人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与本案事实存在关联性,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长青、何莉莉违反国家规定,购买麻黄素5.125千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且属于刑法第三百五十条所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以支持。本案属一般共同犯罪,不予区分主从犯。到案后,两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刘长青、何莉莉提出指认张某构成立功的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供述同案犯的身份信息等情况,属于其供述自己所参与罪行的内容,不构成立功。两被告人的这一辩解于法无据,不予采纳。但两被告人到案后,揭发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长青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1日起至2019年5月10日止。)二、被告人何莉莉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1日起至2019年5月10日止。)三、扣押在案的麻黄碱(麻黄素)五点一二五千克,予以没收,案件生效后由暂扣机关长汀县公安局依法处理。四、扣押在案的供作案使用的财物:松下牌冰箱一台、手机三部,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长汀县公安局折价后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邱 日 鑫人民陪审员 陈 进 富人民陪审员 上官院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赖 春 红附注: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重”:(一)麻黄素(麻黄素)、伪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消旋麻黄素)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二)1-苯基-2-丙酮、1-苯基-2-溴-1-丙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羟亚胺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三)3-氧-2-苯基丁腈、邻氯苯基环戊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素)四千克以上不满二十千克;(四)醋酸酐十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五)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二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千克;(六)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三氯甲烷、乙醚、哌啶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千克;(七)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五百千克;(八)其他制毒物品数量相当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标准最低值的百分之五十,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重”:(一)曾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二年内曾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过行政处罚的;(三)一次组织五人以上或者多次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或者在多个地点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四)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五)国家工作人员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六)严重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七)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的,不以制毒物品犯罪论处。第八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制毒物品数量在本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以上,不满最高数量标准五倍的;(二)达到本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制毒物品数量在本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二)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