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732民初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杜占海与陈玉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占海,陈玉全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2民初961号原告:杜占海,男,193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法,周口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玉全,男,58岁,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原告杜占海与被告陈玉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杜占海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占海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杜占海负担。审判员  古晓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克非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