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4民初3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涟水县汉邦置业有限公司与吴家存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涟水县汉邦置业有限公司,吴家存,李水铃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4民初3805号原告:涟水县汉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涟城镇安东南路西侧(涟水海林实业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65537801588。法定代表人:嵇春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孔建,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家存,男,汉族,1969年4月25日生,住所地:福建省建阳市。第三人:李水铃,男,汉族,1964年2月28日生,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涟水县汉邦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家存、第三人李水铃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家存、第三人李水铃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涟水县汉邦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家存、第三人李水铃的起诉。审 判 员 钱加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锁华书 记 员 马凤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