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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02民初2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江习平与杜健翔、胡凤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习平,杜健翔,胡凤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2409号原告:江习平,男,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山,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健翔,男,196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胡凤华,女,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原告江习平与杜健翔、胡凤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行使诉的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习平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江习平负担。审判员  周陶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 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