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民初2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江习平与杜健翔、胡凤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习平,杜健翔,胡凤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2409号原告:江习平,男,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山,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健翔,男,196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胡凤华,女,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原告江习平与杜健翔、胡凤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行使诉的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习平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江习平负担。审判员 周陶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 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