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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1执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明策伟华有限公司、福安市九环燃气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策伟华有限公司,福安市九环燃气有限公司,宁德市万方燃气有限公司,许康,缪赛玉,福鼎市绿野环保用品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王向,黄莹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1执1058号申请执行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授权代表人:FangerBenjaminWarren。被执行人:福安市九环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许康。被执行人:宁德市万方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法定代表人许健。被执行人:许康,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缪赛玉,女,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被执行人:福鼎市绿野环保用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法定代表人黄莹莹。被执行人: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黄宝明。被执行人:王向,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黄莹莹,女,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申请执行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安市九环燃气有限公司、宁德市万方燃气有限公司、许康、缪赛玉、福鼎市绿野环保用品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王向、黄莹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9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判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无车辆权属登记记录,本院虽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短期内难以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9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黄仲荣执行员  郑新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