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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民终2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王某3等赡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民终27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1,女,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2,男,194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3,女,46岁,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4,女,40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5,男,38岁,汉族,农民,现住山东省德州市临猗县。上诉人王某1因与被上诉人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赡养纠纷一案,不服巴林左旗人民法院(2017)内0422民初1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王某1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王某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1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邮寄送达费100元,由上诉人与四被上诉人各负担2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国 利审判员 徐 书 文审判员 苏 力 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召日格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