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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民督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4-20

案件名称

吉林市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李宝成申请支付令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市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宝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202民督119号申请人:吉林市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吕淑惠,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黄锐华,该公司总经理助理。委托代理人:李素艳,该公司项目经理。被申请人:李宝成,男,1977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申请人吉林市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2年2月与被申请人李宝成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申请人为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包括被申请人在内的业主向其交纳物业费及相应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被申请人的房屋建筑面积96.88平方米,物业费每月每平米0.7元。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已提供物业服务,经申请人催缴,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交纳物业费。要求被申请人李宝成给付申请人拖欠的物业费3256元及违约金2051元,合计5307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李宝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吉林市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3256元及违约金2051元,合计5307元。申请费50元,由被申请人李宝成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学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柏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