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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3民初3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蔡伦与陈鹤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伦,陈鹤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3963号原告:蔡伦,男,198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陈鹤轩,男,199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伦与被告陈鹤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伦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鹤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伦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元(已减半),由原告蔡伦负担。审判员  俞一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 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