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民初3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蔡伦与陈鹤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伦,陈鹤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3963号原告:蔡伦,男,198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陈鹤轩,男,199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伦与被告陈鹤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伦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鹤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伦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元(已减半),由原告蔡伦负担。审判员 俞一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 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