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14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洪文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洪文河,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徐荣炫,张亚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49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法定代表人:齐明春。委托诉讼代理人:邝永彬,广东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怡,广东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洪文河,男,194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负责人:李振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荣炫,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亚萍,女,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上诉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洪文河、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徐荣炫、张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4民初7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经过综合考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龚连娣审 判 员 陈弋弦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丽娜吴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