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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3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重庆安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江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安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江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3768号原告:重庆安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金童路251号8栋1单元4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7233056XB。法定代表人:唐永顺。被告:重庆江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彭水县汉葭镇下坝街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688946514A。法定代表人:张应,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安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江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安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安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980元,减半收取5490元,由原告重庆安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长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爱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