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执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廖辉、阙森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辉,阙森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3执719号申请执行人:廖辉,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阙森荣,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廖辉与被执行人阙森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廖辉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生效(2016)闽0803民初22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向阙森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阙森荣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情况;将阙森荣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措施,但其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随即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阙森荣银行存款、工商登记等信息进行查控,派执行人员前往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阙森荣房产、车辆情况,并对阙森荣经常居住地进行入户调查。经查明:阙森荣为本院(2017)闽0803执1056号案件申请人,该案执行到位13000元,作为本案执行款,但本案申请执行人又为(2016)闽0803执1630号案被执行人,故本案执行款13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卢鲁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剩余标的13000元及利息,阙森荣至今尚未履行。本院将此上述情况告知廖辉,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福 兵审判员 陈 锦 安审判员 胡 学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赖智玲(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