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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4执恢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邹小勇、母庆东与杨永金、熊宏、余星林退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小勇,母庆东,杨永金,熊宏,余星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4执恢304号申请执行人邹小勇,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母庆东,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永金,男,汉族。被执行人熊宏,男,汉族。被执行人余星林,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邹小勇、母庆东与杨永金、熊宏、余星林退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熊宏的银行存款扣划14320.10元,被执行人杨永金、余星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邹小勇、母庆东尚有债权30604.39元未得到履行。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苍溪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冉勇审判员  何宾审判员  向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