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4执恢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邹小勇、母庆东与杨永金、熊宏、余星林退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小勇,母庆东,杨永金,熊宏,余星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4执恢304号申请执行人邹小勇,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母庆东,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永金,男,汉族。被执行人熊宏,男,汉族。被执行人余星林,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邹小勇、母庆东与杨永金、熊宏、余星林退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熊宏的银行存款扣划14320.10元,被执行人杨永金、余星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邹小勇、母庆东尚有债权30604.39元未得到履行。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苍溪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冉勇审判员 何宾审判员 向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