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03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欧炽南刑事罚金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炽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5303执228号移送执行人: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地址:云浮市云安区。被执行人:欧炽南,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安区。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欧炽南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5303刑初1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欧炽南应缴交刑事罚金2000元。被执行人没有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根据移送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欧炽南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逾期,被执行人既没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没有申报财产。本院先后到金融、房管、国土、车管、工商等部门调查,均无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欧炽南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移送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暂执行不能。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5303执2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国灿审判员 刘奕聪审判员 张伟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楚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