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民初3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西王物流有限公司与管恩华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王物流有限公司,管恩华,日照润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民初3311号原告西王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262318***。法定代表人付兴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大伟,西王物流有限公司职工。被告管恩华,男,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日照润泰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845230***。法定代表人:董京,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X135929***。负责人:李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晓亮,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西王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管恩华、日照润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西王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王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9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西王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秋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