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5执恢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贾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5执恢8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贾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运中民终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建春审 判 员 尹红亮代理审判员 王 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润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