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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5执恢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贾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5执恢8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贾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运中民终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建春审 判 员  尹红亮代理审判员  王 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润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