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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5执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仁和商贸有限公司、张卫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仁和商贸有限公司,张卫国,刘凤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5执1240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义东,董事长。被执行人潍坊仁和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卫国,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卫国。被执行人刘凤辉。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仁和商贸有限公司、张卫国、刘凤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705民初5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存款扣划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盛世支行,户名: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账号:80×××62〉。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文智审判员  陈俊山审判员  高 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