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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91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稀土高新区奥森暖通体验馆与包头市多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睿瀛佳苑项目部、包头市多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稀土高新区奥森暖通体验馆,包头市多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睿瀛佳苑项目部,包头市多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91民初1250号原告:稀土高新区奥森暖通体验馆。经营者:吕婷,女,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界河镇北界河村***号。被告:包头市多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睿瀛佳苑项目部。负责人:付英俊。被告:包头市多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喜成。原告稀土高新区奥森暖通体验馆与被告包头市多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睿瀛佳苑项目部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2017年8月1日,本院依原告稀土高新区奥森暖通体验馆申请追加包头市多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2017年8月28日,原告稀土高新区奥森暖通体验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稀土高新区奥森暖通体验馆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稀土高新区奥森暖通体验馆撤诉。案件受理费3279元,减半收取计16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稀土高新区奥森暖通体验馆负担。审判员  白春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亢 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