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7执2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北京绿都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绿都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刘宪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7执263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绿都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兰胜,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宪巢,男,1978年4月1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绿都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宪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北京绿都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依据我院做出的(2016)京0117民初613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刘宪巢返还申请执行人北京绿都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房款289197.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宪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绿都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刘宪巢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京0117民初6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北京绿都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刘宪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刘宪巢所应给付的房款二十八万九千九百七十八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春明助理审判员 张振宇助理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