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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辖终2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王桂琳与肖乐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桂琳,肖乐燕,刘自荣,刘小明,刘自佳,深圳市水急送饮用水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辖终26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桂琳,男,汉族,1987年6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乐燕,女,汉族,1991年3月25日出生,住广西陆川县,原审被告:刘自荣,男,汉族,1984年8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原审被告:刘小明,男,汉族,1957年12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原审被告:刘自佳,女,汉族,1989年5月31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原审被告:深圳市水急送饮用水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永康正街17号101,组织机构代码30585754X。法定代表人:刘自荣。上诉人王桂琳因与被上诉人肖乐燕、原审被告刘自荣、刘小明、刘自佳、深圳市水急送饮用水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30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借款合同》中约定合同借款履行地为深圳市福田区,发生争议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裁决,该约定合法有效。原审法院作为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   墨审 判 员 徐 雪 莹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艺(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