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2民初2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宝莲、文军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莲,文军,文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2民初2745号原告:李宝莲,女,196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原告:文军,男,198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原告:文雯,女,199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住所地:茂名市茂南区高凉中路**号。负责人:杨松柏,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宝莲、文军、文雯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梁海波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宝莲、文军、文雯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宝莲、文军、文雯撤诉。本院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025元由原告李宝莲、文军、文雯负担。审判员 李钦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志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