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8民终2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汝海、陈红灯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汝海,陈红灯,陈少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民终22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汝海,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广州市从化区人,住广州市从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红灯,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县。委托代理人:马图观,英德市英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少锋,男,198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清远市人,住清远市清新区。上诉人李汝海因与被上诉人陈红灯、陈少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英德市人民法院(2017)粤1881民初1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汝海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汝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英德市人民法院(2017)粤1881民初110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永术审判员  钟莹莹审判员  成振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丽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