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5民初4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李凯娟与南宁荣宝丰房地产有限公司、南宁荣宝华贸易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凯娟,南宁荣宝丰房地产有限公司,南宁荣宝华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5民初4120号原告:李凯娟,女,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朝发,广西弘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曜光,广西弘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南宁荣宝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法定代表人:王垂抛,总经理。被告:南宁荣宝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法定代表人:吴雄彬。原告李凯娟诉被告南宁荣宝丰房地产有限公司、南宁荣宝华贸易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李凯娟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凯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凯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3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718.5元,由原告李凯娟负担。审 判 长 包其剑人民陪审员 周曼丽人民陪审员 陆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