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执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春林、张来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林,张来宾,陈会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鲁1702执886号申请执行人:张春林,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成武县德巷2号。被执行人:张来宾,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菏泽市牡丹区10671。被执行人:陈会芬,女,1964年12月8日出生,菏泽市牡丹区01221。本院在执行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春林与被执行人张来宾、陈会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2013)成民初字第186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标的额为200万元及利息。现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2013)成民初字第18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思颢审判员 范河君审判员 胡大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红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