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271民初2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杨小玲与郑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玲,郑德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271民初2050号原告:杨小玲,女,汉族。被告:郑德刚,男,汉族。原告杨小玲与被告郑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杨小玲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小玲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规定,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小玲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杨小玲负担。审 判 长 刘运兴人民陪审员 张 雪人民陪审员 陶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