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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271民初2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杨小玲与郑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玲,郑德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271民初2050号原告:杨小玲,女,汉族。被告:郑德刚,男,汉族。原告杨小玲与被告郑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杨小玲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小玲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规定,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小玲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杨小玲负担。审 判 长  刘运兴人民陪审员  张 雪人民陪审员  陶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