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7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廖建成、王蕊、徐燕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蕊,徐艳,廖建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7执221号申请执行人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略阳县油库坪信用大厦。法定代表人李海宏,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邵东平,系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被执行人王蕊,男。委托代理人王官清,男。被执行人徐艳,女。被执行人廖建成,男。申请执行人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与被执行人王蕊、徐艳、廖建成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日立案受理。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7民初5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被告王蕊、徐艳于2016年10月30日前向原告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返还借款200000元,支付利息82054.28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6月20日),2016年6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王蕊、徐艳返还全部借款时止;二、被告廖建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在按期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与被执行人王蕊、徐艳、廖建成于2017年8月2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王蕊、徐燕偿还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合计282054.28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6月20日),由被执行人王蕊从2017年8月起每月偿还5000元,直至借款本息还清为止,被执行人徐燕、廖建成继续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被执行人王蕊将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略阳县接官亭镇集贸市场1号商住楼一层3#的房屋作为担保。被执行人王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上交执行款5000元后,申请执行人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2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7执2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建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