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8执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广西龙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龙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某,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8执4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广西龙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胜镇。法定代表人:周士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昌联,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邹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龙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某、邹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某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28民初15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一涛代理审判员 杨再沛代理审判员 陆梦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曾令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