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民初字5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云南睿德工贸有限公司与云南华鎏矿业有限公司、迟进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睿德工贸有限公司,云南华鎏矿业有限公司,迟进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字5481号原告:云南睿德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95194389W。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二环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廖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亚兰,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华鎏矿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465757-7。住所地:昆明市晋宁县上蒜镇科地矿点。法定代表人:迟进财。被告:迟进财,男,1965年1月6日出生,彝族,户籍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原告云南睿德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华鎏矿业有限公司、迟进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云南睿德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撤诉系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睿德工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04元,减半收取计852元,由原告云南睿德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曾凌杰人民陪审员 成绍清人民陪审员 李连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屠 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