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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1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林俊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林俊宇,陈光益,柳州市信宇科技有限公司,韦冠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5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住所地:柳江县拉堡镇。负责人XX菊,行长。被执行人林俊宇,男,1987年12月4日出生,住柳州市。被执行人陈光益,男,1978年1月26日出生,住柳州市柳江区。被执行人柳州市信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航银路。法定代表人林俊宇。被执行人韦冠权,男,1988年12月31日出生,住柳州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与林俊宇、陈光益、柳州市信宇科技有限公司、韦冠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2015)江民初字第19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林俊宇、陈光益、柳州市信宇科技有限公司、韦冠权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负担案件受理费3386元,诉讼保全费1295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到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情况,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林俊宇、陈光益、柳州市信宇科技有限公司、韦冠权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林俊宇、陈光益、柳州市信宇科技有限公司、韦冠权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民初字第19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青山审 判 员  韦慰宰代理审判员  卢献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覃晓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