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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1执恢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孙朋与高德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朋,高德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恢283号申请执行人:孙朋,男,199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通化市。被执行人:高德利,男,1981年3月10日生,汉族,物业,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朋与被执行人高德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孙朋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21执恢283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送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政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云雷 搜索“”